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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环境保护工作
  1992年,云南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了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人大和政协加强了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环保部门以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认奉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和中办发(1992)7号文件,突出工作重点,抓落实、求实效,环境保护工作有新进展。

  (一)环境法制建设
  全省在环境法制建设方面有长足进展。
  1、修定完成了《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并经云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颁布施行,对指导全省今后的环境保护工作将起到重要作用。
  2、制定并颁布了《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暂行办法》、《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和应诉暂行办法》、《云南省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等三个程序性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立法和执法程序。
  3、组织召开了云南省第一次环境法制会议,总结和布置了我省今后环境法制工作,提高了对环境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4、联合国环发大会后,认真贯彻中办发(1992)7号文件提出的十条对策,拟订了我省贯彻实施的56条意见。

  (二)深化改革,加强管理
  贯彻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主要情况是:
  1、适应新形势,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1992年,十六个地、州、市已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390个,建成投产应执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165个,总投资14.7836亿元,其中环保工程投资1.0562亿元,占总投资的7.14%。经环保部门检查的建设项目144个,已执行“三同时”的105个;占73.0%;经检查项目的建设总投资13.4600亿元,其中环保工程投资0.6895亿元,占总投资的5.1%。
  2、排污申报登记和许可证制度进展顺利。大理、开远、昆明、个旧开展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试点验收。全省对290个单位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对25家重点污染企业颁发了“排污许可证”。

  (三)防治工业污染

  认真抓好“1722"工程的实施,编制完成了“八五”期间云南省重点工业污染源名录。对名录中的企业分别提出了治理要求,并经省政府同意发布实施。滇池、南盘江两个流域的治理进一步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和支持。省市两级政府在综合治理滇池污染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在综合治理滇池污染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修定了综合治理方案,加强了单项工程的前期工作,省市政府领导带领工作班子视察了滇池,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出了新的争取外资的治理方案。
  1992年安排新老污染源防治资金2.4008亿元,比上年增加5.3%.安排治理项目557个,当年竣工项目436个,竣工项目累计完成投资0.6447亿元,新增废水处理能力24.3万吨/日;新增废气处理能力0.02亿标立方米/时;新增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能力160.8万吨/年。
  工业“三废”的处理能力和综合利用水平都有所提高。万元产值污染物排放量有所下降。与1991年相比,工业废水处理量由3.07亿吨增加到3.51亿吨,增加14.l%;工业废气处理量由903.9亿标立方米增加到1086.9亿标立方米,增加20.2%;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由285.6万吨增加到319.1万吨,增加11.7%,综合利用率从15.0%上升为17.0%;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从109吨下降为94.9吨,下降13.0%,万元产值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从4.7吨下降为4.0吨,降幅为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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